依据《全市年度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六食药监管〔〕38号)的规定,市局于年6月7日至6月8日对安徽省裕鑫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根据飞行检查结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现将飞行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安徽省裕鑫药业有限公司
存在的问题:
1:企业未对部分购货单位资质进行认真审核;
2:温湿度监测系统不完备,没有及时使用温湿度调控设备;
3:企业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培训;
4:企业未建立培训档案;
5:企业未对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6:冷链运输温湿度设备不规范;
7:企业未定期审核、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库区环境不整洁;
9:库区未配备防虫防鼠设备;
10:对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原因分析不细,采取的措施不得力。
11:供货方资料提供不完整;
12:企业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未按规定执行“两票制”,部分销售到医疗机构的药品出现三票。
处理意见:
责令该企业90天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局,市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依据《全市年度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六食药监管〔〕38号)的规定,市局于年6月8日至6月9日对南京医药六安天星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根据飞行检查结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现将飞行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南京医药六安天星有限公司
存在的问题:
1:质量管理部门对供货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
3:企业未制定完整的年度培训计划
4:不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
5:库房有漏雨痕迹;
6:未按照规定储存药品;
7:药品堆垛“六距”不符合要求;
8:特殊管理药品未按照规定存放;
9:库区未配备防虫防鼠设备;
10:企业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未按规定执行“两票制”,部分销售到医疗机构的药品出现三票。
处理意见:
责令该企业90天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局,市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依据《全市年度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六食药监管〔〕38号)的规定,市局于年6月12日至6月13日对六安市一致药业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根据飞行检查结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现将飞行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六安市一致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存在的问题:
1:冷藏药品验收不规范;
2:企业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培训;
3:企业未建立培训档案;
4:企业未定期审核、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库区未配备防虫防鼠设备;
6:对超出温湿度范围的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7:药品和非药品有混放现象;
处理意见:
责令该企业90天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局,市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依据《全市年度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六食药监管〔〕38号)的规定,市局于年6月19日至6月20日对霍邱县济众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根据飞行检查结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现将飞行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霍邱县济众药业有限公司
存在的问题:
1:非物流办公活动与物流作业公用通道;
2:企业培训记录与年度培训计划不一致;
3:购货单位质量保证协议填写不完整;
4:部分药品出库时未按照出库销售票据进行严格审核;
5:质量管理制度修订不符合要求;
6:企业未能定期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库区部分灭蝇灯未开启;
8:仓库储存药品“六距”不符合要求;
9:质量保证协议填写不完整;
10: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工作不全面;
11:库房有漏雨痕迹;
12:医院的药品未执行“两票制”。
处理意见:
责令该企业90天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局,市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依据《全市年度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六食药监管〔〕38号)的规定,市局于年6月19日至6月20日对霍邱县同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根据飞行检查结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现将飞行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霍邱县同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的问题:
1:企业未对部分供货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核;
2:质量管理文件内容修订不完整;
3:非工作人员进入仓库未进行登记;
4:库房有漏雨痕迹;
5: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工作不全面;
6:药品堆垛“六距”不符合要求;
7:冷链运输交接单填写不完整、制作不规范;
8:库区部分药品直接接触地面;
9:购货单位资质填写不完整;
处理意见:
责令该企业90天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局,市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六医院使用劣药“通便灵胶囊”案
11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六医院
2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曙
3主要违法事实
六医院使用的“通便灵胶囊”(生产厂家: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经检验项下装量差异和水分均不符合规定。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64.40元,并处货值金额92元的1.5倍罚款元,罚没款合计:.40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徽省金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知母”案
21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安徽省金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勇
3主要违法事实
安徽省金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知母”(生产厂家: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经检验项下水分不符合规定。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货值金额元的1.5倍罚款元,罚没款合计:元。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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