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国药准字洗发水能在化妆

案情回顾

年2月7日,雅安市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荥经县局)依法对荥经县某化妆品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内“秀发护理专柜”摆放有“康王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生产企业为“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包装:复合塑料盒装,70毫升/盒,数量2盒。

经查,这一化妆品店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于年1月7日,购进4盒“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每盒售价28元,货值金额共计元。目前共售出该药品2盒,违法所得56元。据此,荥经县局认为该化妆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依法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律师说法:

实践中,普通的洗发水属于化妆品,在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是可以自由销售的。但本案中,该批次洗发水具备“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属于药品的范畴,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可销售。“国药准字”是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药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严格审批后,取得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相当于人的身份证。其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其中化学药品使用的字母为“H”,中药使用的字母为“Z”等等。只有获得此批准文号,药品才可以生产、销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提供:荥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姜赤忠

顾问单位: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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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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