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未完成的技术成果作价投入公司以获取股权,该技术成果即属于法人财产。此后,股东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带领工作人员完成发明专利的,属于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专利,符合职务发明的特征,再结合专利申请文件系以公司名义签署,该公司实际支付了专利申请费用等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该发明专利系职务发明,公司依法享有专利权。
民事 专利权权属 股东 股权 技术成果 法人财产 法定代表人 工作人员 工作任务 物质 技术条件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文件 职务发明 公司 专利权
XX公司(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系科必达公司(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源政公司的关联公司)等出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科必达公司占有30%出资份额,后XX公司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改制成为内资公司,投资人变更为科必达公司、源政公司(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两公司分别占有30%、70%的出资比例。此后,彭X晖与源政公司(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重组XX公司问题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彭X晖将其所有的“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XX公司,作价万元;重组基金以货币资金方式投入;根据以上两点原则,双方约定由源政公司从彭X晖处受让P53技术及成果,所得转让款万元由彭X晖投入XX公司作为投资款,彭X晖拥有40%股权,P53技术及成果归重组后的XX有限公司所有;源政公司向XX公司投入货币资金人民币万元并拥有60%股权。同月,彭X晖根据其与科必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取得了科必达公司所有XX公司30%的股权。源政公司代彭X晖支付了上述协议所约定的万元投资款,彭X晖又取得了缴XX公司40%之股权。至此,彭X晖成为占有XX公司70%股权的股东,源政公司占有XX公司30%的股权。
年9月至年10期间,彭X晖担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XX公司对外行使职权。期间,彭X晖从源政公司取得了万元前期技术补偿款。又因彭X晖入股XX公司,其作为基因技术研发团队的带头人,组织张X志和朱X亚等人,利用XX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专利发明,使得P53技术完善,并从P53技术获得-号案专利技术。XX公司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了-号案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及国际专利申请协议书等文件,并支付委托代理费、专利申请费等。
此后,XX公司利用号案专利技术生产出了“今又生”(商标)抗癌注射液;号案专利技术可用于治疗增生性疾病;号案专利技术系生产号案专利产品的一个工程细胞;号案专利技术用于减轻化疗带来的副作用;号案专利技术系药品结构性专利技术,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药品用以治疗冠心病。其中,号案专利技术是核心技术,号至号专利技术是在号案专利技术基础上研发的。经查,XX公司与彭X晖、张X志签署了《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内容为:“P53发明专利是我公司彭X晖和张X志先生的职务发明,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XX公司。
XX公司以彭X晖、张X志长期控制P53技术专利,影响本公司生产、销售P53技术专利相关产品,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P53专利技术属于彭X晖、张X志、朱X亚的职务发明专利,本公司是P53的专利权人、国际专利申请权人、国际专利权人;彭X晖、张X志、朱X亚对本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彭X晖、张X志辩称:P53技术专利在其入股XX公司前已经成形,故P53技术专利属于个人技术发明,不是职务发明专利。
公司股东以未完成的技术成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带领其工作人员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发明专利,此种情况下,该发明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为“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腺病毒载体与p53基因的基因重组体的应用”、“人胚肾细胞亚克隆细胞株”、“重组腺病毒p53制品在肿瘤治疗中的新用途”、“多肽-脂质体与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基因重组质粒复合物及用途”之专利的专利权人;XX公司为“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腺病毒载体与p53基因的基因重组体的应用”、“人胚肾细胞亚克隆细胞株”、“重组腺病毒p53制品在肿瘤治疗中的新用途”技术的国际专利申请权人、国际专利权人;驳回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彭X晖、张X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涉案专利权和国际专利申请权、国际专利权均归属XX公司所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彭X晖收取的万元并非技术转让费,而是技术补偿费,彭X晖因支付足额对价取得股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XX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彭X晖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取得本公司股权,且该协议已经全面履行,彭X晖收取的万元是因为相关技术获得的经济利益。涉案专利是经国家资金投入、源政公司出资将技术从雏形研发成功再申请专利,涉案专利属于本公司所有。据此,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彭X晖、张X志与XX公司之间就涉案专利权属发生的纠纷。关于涉案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的问题,首先,根据彭X晖与源政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彭X晖系将尚未完成的P53技术及相关成果作价投入XX公司以取得相应股权,该技术成果投入XX公司之后即属于法人财产,相应财产权归属XX公司,彭X晖不再享有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其次,彭X晖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基因技术研发团队的带头人,组织张X志等人利用XX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完善P53技术,并获得相关专利技术。上述事实说明,P53技术系彭X晖等人因执行XX公司工作任务,利用该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因执行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经申请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故此,彭X晖等人利用XX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XX公司,XX公司依法享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从申请专利技术的实际情况来看,涉案专利技术的申请文件均以XX公司名义签署,申请专利所需要的费用亦由XX公司支付,故XX公司系涉案专利的申请人。而且XX公司与彭X晖、张X志签署的《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亦约定P53发明专利系职务发明,而非彭X晖和张X志的个人发明。故此,彭X晖以尚未完成的P53技术作价投入XX公司,然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利用XX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专利,而且该专利系以XX公司名义注册申请,故该发明专利权应属职务发明,XX公司系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年8月31日修正,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诉彭X晖、张X志、朱X亚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专利权主体·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L)
专利权权属纠纷
年10月15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I+2GD++++E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程序
彭X晖张X志(均为原审被告)
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X晖。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朱X亚。
上诉人彭X晖、张X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原审被告朱X亚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争议的涉案专利情况。双方发生权属争议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分别为:1、号案为“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发明专利。涉案发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发明人为彭X晖和张X志,专利号为:ZL.4,国际专利主分类号为C12N15/86,专利申请日为年5月8日,专利权人为彭X晖和张X志,授权公告日为年11月24日。涉案专利说明书摘要为,一种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该重组体是将由DNA克隆技术构建的腺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P53表达盒相结合,构建成一个能在基因工程改造过的特定细胞中扩增、繁殖,也能在真核细胞中表达肿瘤抑制蛋白P53的融合序列。本发明将腺病毒载体与人P53基因在原核细胞(E.coli)中同源重组,获得腺病毒载体与人P53基因表达盒构件的重组P53腺病毒载体。其人P53基因表达盒是由启动子—P53cDNA—多聚腺嘌呤核苷酸构成的特征序列。使用本发明的重组P53腺病毒体,可制备成临床级基因治疗制品,用于治疗和预防人类各种恶性肿瘤。
2、号案为“腺病毒载体与p53基因的基因重组体的应用”发明专利。涉案发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发明人为彭X晖和张X志,专利号为:ZL.3,专利申请日为年5月10日,专利权人为彭X晖和张X志,授权公告日为年7月25日。该发明专利的基因重组体用于制备治疗瘢痕疙瘩等增生性疾病的药物。
3、号案为“人胚肾细胞亚克隆细胞株”发明专利。涉案发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发明人为彭X晖和张X志,专利号为:ZL.7,专利申请日为年6月13日,专利权人为彭X晖和张X志,授权公告日为年10月22日。该发明专利摘要记载,本发明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和分子克隆技术,使其具有明显增强细胞的贴壁生长的功能和细胞生长倍增时间短的优点。
4、号案为“重组腺病毒p53制品在肿瘤治疗中的新用途”发明专利。涉案发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发明人为彭X晖和张X志,专利号为:ZL.1,专利申请日为年1月26日,专利权人为彭X晖和张X志,授权公告日为年8月29日。该发明内容涉及提高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和降低肿瘤治疗方法包括化疗、放疗和其他疗法对病人产生的副作用的方法。
5、号案为“多肽—脂质体与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基因重组质粒复合物及用途”。涉案发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发明人为彭X晖、张X志和朱X亚,专利号为:ZL.7,专利申请日为年7月4曰,专利权人为彭X晖、张X志和朱X亚,授权公告日为年11月12日。该复合物用于介导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基因进入靶细胞,使血管特异性生长,该复合物可用于制备缺血性外周血管病及缺血性冠心病的基因治疗药物。该专利的摘要描述了该专利涉及人血管内皮生产因子基因重组质粒为pVAX—VEGF。该专利权利要求3描述了基因复合物在制备治疗缺血性外周血管病及缺血性冠心病的基因治疗药物中的应用。
6、五案专利技术的关系。XX公司利用号案专利技术生产出了“今又生”(商标)抗癌注射液,目前,该药正处于临床第三试验阶段。号案专利技术是号案专利产品临床用途的扩展,即是号案专利产品新发现的一个用途专利,可用于治疗增生性疾病。号案专利技术是用来生产号案专利产品的一个工程细胞。号案专利技术是号案专利产品的一个临床新用途,用于减轻化疗带来的副作用。号案专利技术是核心技术。号案专利技术是药品的结构性专利技术,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药品可用来治疗冠心病。该专利与涉案其他专利已初步形成了专利群,覆盖了整个“今又生”抗癌注射液的产品链。
二、XX公司成立及初期变更情况。年3月,经深圳市外商投资局批准,XX公司拟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设立,预投资总额人民币万元,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原拟投资的公司有三家: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的30%;深圳市恒祥天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的42%;美国爱迪生物技术公司,占出资比例的28%。后深圳市恒祥天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美国爱迪生物技术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年,经深圳市外商投资局批准,XX公司改为内资公司,并改由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其中,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万元,占出资比例的30%;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万元,占出资比例的70%。
年6月18日,彭X晖作为甲方,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就重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增资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新的协议:一、彭X晖将所拥有的“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的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该技术及相关成果作价万元人民币,按前言所述原则,此作价不再经评估机构评估,双方以本协议认定为准。二、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重组以货币资金投入的方式完成。三、按上述二项原则,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万元向彭X晖购买P53技术及成果,彭X晖再将转让所得(人民币万元)投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并拥有相应的股权(占40%股权),P53技术及成果为重组后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所有,投资人以投资比例拥有其权益。四、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人民币万元投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并拥有相应股权(占60%股权)。五、投资款的缴存方式及时间:1、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年6月10日预付人民币万元至彭X晖所指定帐号,再由彭X晖缴存至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以完成收购原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2、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第二次变更登记验资前,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人民币万元付至彭X晖所指定帐号,再由彭X晖缴存至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彭X晖的增加投资额;3、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投入资金应于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第一次变更(指由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重组形成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登记验资前将万元人民币缴存至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帐号,以完成认缴原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和丙方股权的出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第二次变更登记验资前,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2元人民币增资额缴存至重组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帐号。六、双方此前签定的有关协议条款,与本协议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年6月9日,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彭X晖作为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拥有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给彭X晖;按照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应出资万元,但实际投入万元,彭X晖按照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投资额万元受让该股权,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未缴足的部分投资款人民币15万元,由彭X晖向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认缴;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彭X晖将万元人民币付给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十日内将15万元人民币付给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本协议生效后,彭X晖即拥有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股权转让手续完毕后,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原相应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由彭X晖承担,与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无关。
年1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南国资办[]62号办公室文件显示,该委员会同意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彭X晖。年6月16日,彭X晖给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付款委托书》,内容为,“现委托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委托人彭X晖(身份证号码:)的投资款人民币万元付给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南头支行;帐号:),作为委托人彭X晖收购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30%的投资比例(股权)”。年6月16日,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彭X晖向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年6月16日,彭X晖向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一张收据,内容为,“收到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付给彭X晖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及其相关技术转让费贰佰肆拾万元正(转让费的一部分),此款付给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落款人)彭X晖,(落款时间)年6月16日”。
年9月16日,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一、本公司因投资计划的调整为吸纳彭X晖为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将原由本公司承担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70%的出资义务计万元中的万元(即占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40%)转由彭X晖个人承担,本公司只承担其中的万元(即占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二、授权杨向阳签订上述出资认缴权转让协议书。三、无其他异议。该股东会决议由杨向阳等股东及董事长签字。年9月21日,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彭X晖签订了《出资认缴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承担的向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出资义务中的一部分转让给彭X晖。转让后,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只拥有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30%认股权,彭X晖拥有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40%认股权。有关各方出资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按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各方在新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双方对该《出资认缴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彭X晖自认,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替其支付了上述协议所约定的万元投资款。深圳东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显示,年9月28日,彭X晖应投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万投资款已足额交纳。年9月29日,深圳东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东海验字()第D号《验资报告》显示,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到位。
年9月20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总共有三个股东,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万元,以货币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万元,以货币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彭X晖出资万元,以货币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年11月25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章程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为彭X晖出资万元、出资比例为70%,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万元、出资比例为30%。彭X晖及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该章程中作为股东签字(签章)确认。
年9月22日,彭X晖、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签字(签章)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显示,选举彭X晖为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年11月23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彭X晖。彭X晖、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必达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决议上签字盖章。
三、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是代彭X晖垫资万元使其取得XX公司70%的股权之事实。彭X晖提交的银行进帐单显示,年6月11日,彭X晖向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转入万元,彭X晖与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均认可上述事实。但彭X晖与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万元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彭X晖认为,“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两次为其垫付万元投资款,后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该万元投资款抽走,年6月11日,福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向彭X晖个人帐号汇入万元,彭X晖将该款转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帐户,从而冲抵彭X晖拖欠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万元投资款”。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当时,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人权、财权都由彭X晖掌握,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可能将万元抽走,真实的情况是,福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欲投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万元,后来,福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不愿投资了,该万元投资款就转为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
年8月14日,福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给彭X晖“关于投资深圳XX基因有限公司的答复”的内容为,彭X晖先生:经万利达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再对深圳XX基因有限公司投资,理由如下,一、P53前景看好,XX公司不缺资金,原本接受我方投资是我方主动要求,但清华方面并不支持,给彭博士造成为难,彭先生本人股金问题已经解决,后续发展资金可由项目获得,若我方放弃投资,对贵公司有利。二、我方拟由香港投资和已发生的万元注资在法律上难于操作。三、我方由于业务大增,资金已有压力,无力对外再投资。四、由视听公司转入彭博士万元做为投资款或借款另外协商。年4月23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记录显示,“有关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债务由公司酌情处理”。年1O月8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届股东/董事会议决议,“有关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债务由公司酌情处理”,该债务为公司债务,由此决定,将张X志代持的未分配股2.96%在这次重组中出售,计万元,用于偿还该债务本金和利息,按本次交易价格,不足部分由彭X晖承担。出售方式由彭X晖与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商谈。彭X晖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
年4月24日,XX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显示,将张X志代持的彭X晖的股权(2.96%)进行工商变更。方案一、如果万利达公司吴惠天先生同意将原借款转为股权,董事会同意将该股权(2.96%)全部转给吴惠天;二、如果万利达公司吴惠天先生要求归还借款,董事会同意1)将2.96%全数转让给湖北奔达药业有限公司,并一次性付给吴惠天万人民币,剩余32万转给彭X晖,自行解决利息(共计约万);2)如果湖北奔达药业有限公司不同意以该方式接受该股权,即将该股权工商变更给彭X晖,由彭X晖直接与吴惠天协商处理还款事,但不管哪种情况,公司董事会都希望配合股权的处理。彭X晖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准备改组XX公司但只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之事实。
年4月18日,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重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暨成立“清华源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书》,约定,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投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经重组后更名为“清华源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已开发的两个基因治疗产品都列入国家产业化开发项目,肿瘤基因治疗项目:“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于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行了I期临床试验,年1月已完成,正在申报Ⅱ期临床,该项目亦为国家八六三生物高技术产业化计划,拥有中国国家专利局的生产工艺发明专利,心血管病基因治疗项目:“重组腺病毒-VEGF生物搭桥素”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年度国家新药研究与产业化开发项目。生物搭桥素的试验室工作基本完成。上述项目为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进入清华基因公司的无形资产,双方商定按万元人民币作价投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将其股益转让给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出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出后,清华源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即由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彭X晖重组成立。清华源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万元人民币。
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协议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注入现金万元,6个月后第二次再注入现金万元人民币,共万元,占65%的股权,彭X晖以技术作为无形资产(万元人民币)投入,占35%的股权。由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任董事长,由彭X晖出任公司总裁。资金到位后,双方即刻开始进行工商登记和变更手续。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由杨向阳,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由彭X晖,代表各自的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年4月18日,彭X晖与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书是《重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暨成立“清华源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二者具有相同的效力。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将其在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和权益赠送给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双方同意,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万元人民币,鉴于彭X晖对清华大学无形资产的认同,以及对与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前景的看好,彭X晖同意将上述总资产万元缩减为3万元。双方及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彭X晖对上述3万元人民币资产具有%的权益。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协议书签订后1O个工作日内支付彭X晖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偿彭X晖过去10多年来在该研究中的前期投入及购买彭X晖万元人民币的资产(折现率0.74)。该现金由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等值HK$和或US$的方式存入彭X晖指定的帐户内。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由杨向阳,彭X晖本人在该协议上签字。
年5月16日,彭X晖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根据与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书,本人收到清华源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正(万元人民币正),作为前期技术补偿。此据彭X晖,落款时间年5月16日。该收据下方注:此款委托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付往:深圳市兴北联实业有限公司。彭X晖与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均认可,上述《重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暨成立“清华源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书》及《协议书》未履行,彭X晖从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获得技术补偿万元人民币。
五、XX公司股权变更情况。年5月19日,彭X晖出具“股东决议书”,内容为,同意以我方的发明专利“一种生产重组腺病毒的方法”(专利号:ZL.5)作价人民币.15万元,新增出资投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并承诺在办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于年8月10日前办理该专利技术的相关手续。年5月23日,彭X晖与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承诺书》,内容为,同意股东彭X晖以发明专利“一种生产重组腺病毒的方法”(专利号:ZL.5国际专利主分类号:Cl2N7/00)作价人民币.15万元增资入股,增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41.38%,全体股东同意对公司注册资本内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同意对高新技术作价出资额共同提供担保。
年5月23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股东新增出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5万元人民币。股东新增出资人民币.15万元,其中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万元,彭X晖以专利技术“一种生产重组腺病毒的方法”作价出资,该专利技术本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本次出资入股作价人民币.15万元。彭X晖和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在该决议上签字、签章。
年10月9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深圳市清华基因城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同意原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27.57%的股权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股权转让,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万元,占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57.57%的股权。徐卫担任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X晖不再担任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彭X晖占XX公司注册资本的32.03%。
六、“重组人p53腺病毒注射液”研发、临床实验及药品证书颁发情况。年12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颁发了《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文书号为()制申体第35号,新药名称为重组腺病毒-P53(SBN-1)抗癌注射液,同意进行I期临床试验。年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颁发了《新药临床研究批件》,文书号为()制申体字第54号,新药名称为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类别为注射剂生物制品第一类,审批结论为同意进行Ⅱ期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费用由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年10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重组人p53腺病毒注射液”的新药证书,证书编号为:国药证字S0055,药品持有者为: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年1月1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粤S0448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为彭X晖。
七、XX公司获政府资助情况。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称,年至9年,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共获得政府资助资金万元,其中无偿使用金额为万元,已偿还万元。彭X晖称,年至年,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获得政府资助资金万元,其中万元为无偿使用金。
八、涉案专利代理申请合同的签订及申请费用的支付。年9月,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纪凯公司就发明名称为“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的PCT申请PCT/CN/,提交进入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俄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专利申请委托合同》。约定,一、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并委托纪凯公司就发明名称为“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的PCT申请PCT/CN/,提交进入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俄国和土耳其,向其他国家提交的申请另议;二、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向纪凯公司提供申请人名称、地址和发明人名称、地址以及申请外国或PCT专利所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以上所述的在先申请文件资料、实验数据、科研报告、现有技术资料和委托书,并随同所述的资料在申请前提交纪凯公司。涉案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委托代理费、专利维持费均由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支付。
九、XX公司与彭X晖、张X志约定“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专利权(专利号为ZL.4)归属的事实。年1月13日,XX公司与彭X晖、张X志签署了《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内容为:“发明专利‘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专利号:ZL.4)是我公司彭X晖和张X志先生的职务发明,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特此保证!落款日期为年1月13日。(彭X晖、张X志和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分别签字、签章)”。
十、彭X晖担任XX公司董事长时对外宣传册称五案专利归XX公司所有的事实。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的对外宣传册。该宣传册显示,董事长为彭X晖,总经理为徐卫,并登载了两人坐在办公桌前的照片。该宣传册介绍了XX公司从年3月至年11月的重要事件。该宣传册称五案专利权及国际专利申请权归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所有。彭X晖抗辩称,“上述专利权属保证书既不是双方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属的约定,也不是其放弃或转让专利权的保证,而仅仅是为了得到政府基金资助才出具的”,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向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局调取了《关于印发(关于南山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显示,南山区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对象为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从这些文件看不出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有专利所有权。
根据上述事实,XX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彭X晖认为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并提交了抗辩证据,通过对其提交证据的质证,查明如下事实:彭X晖在第一军医大学期间,负责了《HPV感染的基因诊断和宫颈癌的基因治疗基础研究》,该课题为年军队医药卫生科研基金中标项目。年,彭X晖实施了课题为《肿瘤抑制基因对宫颈癌细胞表型逆转的研究》,第一军医大学为其拨款1.5万元。年,彭X晖实施了课题为《多基因协同表达治疗肺癌的实验研究》,南方医科大学为其拨款8万元。年12月,以徐铃为主编、彭X晖为副主编,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基因的分子生物学》一书。年,以彭X晖、薛京伦、徐铃、郭亚军为主编,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基因治疗—基础与临床》一书。年,彭X晖被国家科委新药研究与开发专家委员会授予分子生物学、基因诊断学方面的海外专家委员。
年12月3日,证人吴小兵出具了一份经公证的声明书,公证书号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京中信内民证字号。声明书的内容为:我能确认曾在年11月20日收到过彭X晖博士从美国发给我的一份三页传真,其字迹、内容和格式与附在本声明书后签署有我本人签名的文件是一样的。当时按照该传真的委托,我本人于年11月23日到北京首都机场接从美国洛杉矶来的航班,并从该传真件所提及的来人(姜兆榕)手中接收到了一个密封的塑料泡沫盒。回到我所在工作单位(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病毒学研究所)的实验室后查验,该塑料泡沫盒内含有用于冰冷藏的SBN-1制品、经亚克隆的细胞株及其试剂共9种物品,这些物品与彭X晖博士在传真件中所描述的完全一致。本人接收到上述物品后将它们在我所在实验室冷冻条件下保存了一段时间,如后交还给了彭X晖博士。该公证书附了三份彭X晖发来的传真,从传真的内容来看,彭X晖托人从美国带来了SBN-1制品等,以用于动物实验研究等用途。
年10月28日,深圳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开发中心签订了《委托试验协议书》,双方就BN-1(载有抗癌基因表达装置的重组腺病毒)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有关试验事宜达成了协议。从年12月至年3月,北京昭衍新药研究开发中心给深圳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小鼠、猴等动物的SBN-1静脉及肌肉注射的毒性试验、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安全性试验并提供相应的病理观察报告。年3月23日,深圳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药品制品检定所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双方就“SBN-1(重组Ad-P53抗癌注射液)质量控制”项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中国药品制品检定所负责制订SBN-1(重组Ad-P53抗癌注射液)质量指标及标准,并根据质量指标,建立相应质量控制技术,对SBN-1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检定报告。深圳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药品制品检定所提供SBN-1试剂的制造生产记录及足量的检测用试剂,中国药品制品检定所向深圳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彭X晖作为深圳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年3月,深圳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制定了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制备工艺手册,该手册内容包括I.CellCube制备系统一、CelICube系统简介;二、材料;(一)仪器和设备,(二)试剂,(三)SBN-PCI细胞,(四)感染病毒母液三、CellCube系统的建立;四、细胞接种;五、建立循环培养系统;六、感染过程;七、补充新鲜介质;八、PH和氧浓度控制;九、细胞收集Ⅱ、SBN-1的CsC1密度梯度离心纯化Ⅲ、SBN-1纯度和浓度的检定一、测定A光吸收;二、HPLC分析Ⅳ、重组腺病毒的生产技术现状和进展V、三批SBN-1生产原始记录。
十一、对号案其他事实的查明。号案所涉专利为“多肽-脂质体与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基因重组质粒复合物及用途”,该专利的摘要描述了该专利涉及人血管内皮生产因子基因重组质粒为pVAX-VEGFl65。该专利权利要求3描述了基因复合物在制备治疗缺血性外周血管病及缺血性冠心病的基因治疗药物中的应用。年,XX公司向国家科技部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申请“重组腺病毒-VEGFl65生物搭桥素的研究与开发”资助,国家科技部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向XX公司发去了《关于年度国家新药研究基金专题立项的通知》,同时,国家科技部向XX公司拨付了10万元专项资助。年,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深科[]58号文,向XX公司拨付了“重组腺病毒-VEGFl65生物搭桥素的研究与开发(归国留学人员项目)”万元专项资助。
1年11月15日,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局向XX公司拨付了“重组腺病毒-VEGFl65生物搭桥素的研究与开发”10万元专项资助。在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局签订的《合同书》里,描述该科技项目研究的概括内容为,本研究采用基因重组等技术开发出重组腺病毒血管内皮生长因子(rAd-VEGF),中试生产三批产品并完成临床前期研究,完成全套临床前研究资料并申报I期临床试验,预计投产后年产量达十万支;项目负责人为彭X晖,主要研究人员为张树元、张X志、周华、林鸿;主要研究内容为,本研究利用RT-PCT技术从HL60细胞获取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cDNA,然后构建VEGF的重组质粒及病毒载体导入系统,共转染SBN-PCI.W(细胞经单克隆筛选获得)获原始重组腺病毒,经中试制备三批重组腺病毒-VEGF(rAD-VEGF)注射液产品,产品经国家药品和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完成临床前研究,总结资料申请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文;主要指标为,发展无血清悬浮培养技术,建立离子交换层析法的重组腺病毒纯化技术,提供并稳定中试产率,大规模批量生产产量达1xVP,样品质量检定符合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规定标准;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重组腺病毒-VEGF全部临床前研究工作,总结资料申请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文。彭X晖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书上签字。
年6月11日,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纪凯公司就“多肽—脂质体与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基因复合物”项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为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人为朱X亚、彭X晖、张X志,联系人为张X志。双方就委托办理发明专利有关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彭X晖作为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
年,XX公司在给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局申请《重组人P53腺病毒注射液》项目资助时,在可行性报告中描述到,“多肽—脂质体与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基因重组质粒复合物及用途”基因专利的用途为,XX储备药物的产品专利,用于制备缺血性外周血管病及缺血性冠心病的基因治疗药物;该专利与XX公司的其他专利已初步形成了专利群,覆盖了整个今又生的产品链。
年1月、年2月、年1月、年1月,张X志分别与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X志的岗位年劳动合同显示为生产副总,从事生产工艺工作;张X志的岗位年劳动合同显示为副总裁,从事管理工作;张X志的岗位年劳动合同显示为总裁办,从事副总裁工作。年3月2日,XX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朱X亚支付了元工资,XX公司在该银行凭证上注明,朱X亚、张书元年9月-年2月工资。年4月18日,XX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朱X亚支付了元工资。XX公司财务部年3月1日出具的《关于朱X亚、张书元应付工资情况说明》记载,从年7月份至今尚未支付朱X亚、张书元工资为元,并对该工资情况进行了说明。XX公司年3月份工资表显示,朱X亚应发工资元,标准工资为元,岗位所在地为境外。
XX公司称,彭X晖、朱X亚、张X志都是公司的技术人员,都从事生物工程工作,并且是在XX公司成立三年后申请的专利,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应归公司享有。彭X晖抗辩称,该专利的整体思路是由其提出的,朱X亚主要是设计多肽的顺序,由自己与朱X亚合作在美国的实验室完成,张X志的任务主要涉及到制备用重组质粒的辅助性工作,该发明在XX公司成立以前就完成了。另外,该专利技术与—号案专利技术既不是同类技术,也不生产同类产品。号案专利技术是非病毒基因转导系统,而-号案专利技术涉及病毒转导系统;号案专利技术使用的是基因VEGF基因,而-号案专利技术涉及P53基因;号案专利技术是用来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而-号案专利技术是用来治疗肿瘤的。故该发明专利不是XX公司职务发明专利。但被告未提供其在XX公司成立之前就完成了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资料和试验数据。
XX公司否认彭X晖的上述抗辩主张,称张X志在年下半年到XX公司工作,且是公司的技术人员,号案专利技术在试验阶段所使用的技术与-号案专利技术非常相似,朱X亚在专利证书上的地址为原告公司的地址,朱X亚在美国也没有实验室。XX公司与彭X晖均认可,朱X亚目前是美国公民,号案的专利技术至今双方均未投入商业性使用。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合作投资协议书、出资认缴股权转让协议书、付款委托书、验资报告、重组深圳市XX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暨成立“清华源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书、银行进帐单、关于投资XX公司的答复、会议纪要、新药批件、政府资助资料、专利申请委托资料、公证书、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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