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号“国药控股药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号“国药控股药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号“国药控股药房”商标
(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简称,是对申请人品牌故事的延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用在此类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王晓璇张玉广
年10月26日
信息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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