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条广告应当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章准则
第三条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第四条下列情况中,须标注相应字幕:
第三章细则
第五条凡在我台发布商业广告的广告主须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商品或服务的证明文件如下:
第六条药品广告(是否标注为非处方药?)
第七条医疗机构广告审查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第九条农药广告审查
第十条兽药广告审查
第十一条保健用品广告审查
第十二条食品广告审查
第十三条酒类广告审查
第十四条家居用品
第十五条家用电器广告审查
第十六条电脑及配件广告(电脑、与电脑相关配套产品)
第十七条化妆品/浴室类用品广告审查
第十八条清洁、消毒用品广告审查
第十九条交通类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广告审查
第二十条工厂/办公文仪用品
第二十一条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审查
第二十二条邮电通信广告广告审查
第二十三条网站广告审查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广告审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广告审查
第二十六条服装服饰广告审查
第二十七条个人用品
第二十八条娱乐及休闲广告
第二十九条零售及服务行业
第三十条会展类广告审查
第三十一条公益广告审查
第四章附则
审查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二条广告应当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章准则
第三条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经国家认可发行的金币或邮票等纪念制品上出现的天安门形象与实际物品一致的除外)。)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使用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4)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5)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和尊严。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7)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8)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9)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如:以珍稀保护动物大熊猫、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10)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内容。11)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旅游城市形象广告中出现的、以及因创意需要手写的与产品包装完全一致的繁体字除外),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1)有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1)以流动字幕形式播出广告。14)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15)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16)满篇幅进行个人以及政绩宣传的广告。17)按摩中心、洗浴中心、足疗养生会馆等服务类行业由于服务内容难以核实,故参考国家工商局对博彩业的酒店广告禁播的口头通知,禁止在我台宣传。18)禁止烟草以冠名、赞助标版等各种广告形式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禁止酒类产品广告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1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详情请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常见违法问题审查标准》。
第四条下列情况中,须标注相应字幕:1.广告中涉及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须提供相关促销活动说明或公证处公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广告中涉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并在广告中表明出处。.60秒以上(含60秒)的广告应当与其他电视信息相区别,须在广告中自始至终加打“广告”字样,字体要清晰可见。4.招商、加盟类广告须在广告中标注“投资需谨慎”字幕;加盟类广告如阐述不清的,视情况可加打“详情请咨询加盟商”等字幕。5.特殊广告须在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前备案广告的,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需在广告中标注相应的“广告批准文号”、禁忌症等。6.原则上避免使用涉及人身安全、违背生活常识的画面,如创意需要,则在广告中标注“仅为展示,请勿模仿”、“广告创意,请勿模仿”或“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等警示语。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名称)。第三章细则第五条凡在我台发布商业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或服务的证明文件如下:
一级文档: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主体资质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级文档:.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广告中涉及实行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制度产品的,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证产品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广告中涉及实行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认证)。4.广告中涉及企业产品的或宣传含有某种物质或某种功能的,须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物质或功能检测证明,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广告中涉及宣传“纳米技术”等技术内容的,须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对该项技术检验的证明文件(如:《检验报告》)或提供《专利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报告》等能够证明此项技术的权威证明文件);广告中单纯宣传产品名称中涉及“纳米”的,须提供包含“纳米”字样产品名称的《检验报告》。(凡类似情况均按此条款执行,如:无油烟技术等)。
三级文档:5.广告中涉及或宣传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宣传。6.广告中有商标标记R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并与其保持完全一致;广告中涉及宣传中国驰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省级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法院判决书》(包括生效证明),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持一致,有效期限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广告中涉及宣传xx省著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各省颁发的《xx省著名商标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著名商标保持一致,有效期限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7.广告中涉及宣传国家颁发的某项特殊认证或使用认证标志的,须提供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证书中颁发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如:《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证书》、《纯羊毛标志认证证书》等。8.广告中涉及宣传奥运或使用与奥运相关的任何内容的,须提供由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奥组委合作伙伴证明。9.广告中涉及使用他人形象、名义或著作的,须严格按照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广告中如使用他人形象或聘用他人做证明的,必须与其本人的真实使用情况相一致,需提供代言证明与身份证。如:代言协议、版权或著作权《授权书》。10.凡借助其他品牌宣传自己的需经过对方书面认可。11.广告中宣传“加盟”或“特许经营”内容的,需提供由商务部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1.凡城市形象、旅游节等广告中宣传自己“xx之都”的,须由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年9月8日前往工商局沟通结果)1.能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各行业广告审查需要提供的基础文件及注意事项
第六条药品广告(是否标注为非处方药?)
1.发布药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广告审批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须在北京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药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4)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等内容;
5)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7)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8)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9)不得声称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10)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需要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须与药品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或进口药品注册号、药广审(视)第xxx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药品广告标志:OTC,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禁忌症、请按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广告审查
医疗机构的范围:指从事疾病诊断、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1.发布医疗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证明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须与医疗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4.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1.发布医疗器械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产品注册证书或产品批准证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生产者所在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还须到北京医疗器械行政督管理部门备案);
4)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还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中文译本);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含有“最高科技”、“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4)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5)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7)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8)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须与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批准文号:药管械准字、医械广审(视)第xxx号,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忠告用语: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九条农药广告审查
1.发布农药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农药登记证(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正式登记有效期为五年)、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5)《农药广告审查表》;
6)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还需提交中文译本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农药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4)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5)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7)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8)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9)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须与农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字样。
第十条兽药广告审查
1.发布兽药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兽药广告主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
4)省级兽药检查所近期(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5)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6)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
a)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相应的中文译本;b)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c)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d)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e)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需经国家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f)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须与兽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保健用品广告审查
1.发布保健用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保健用品卫生鉴定证书;
)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保健用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在广告中夸大其词,宣称具有治疗作用;
)对功效进行不切实际的保证和承诺;
)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须与保健用品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吉卫健用字xxxx第xxx号
)(xxx)津卫防保健字xxxxx号
第十二条食品广告审查
1.发布食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卫生许可证;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须提交《生产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食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4)普通食品广告中禁止使用保健功能的用语。
.食品广告分类:
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普通食品
是指不宣传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并不得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的食品,
)保健食品
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主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广告内容中应自始至终标明其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以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
)新资源食品
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广告主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特殊营养食品
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酒类广告审查
1.发布酒类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卫生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4)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酒类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含卡通形象;
5)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如“壮阳、提高性生活、补肾、事业有成、企业家、成功人士、重振雄风”;
7)诸如可以“消出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增强体力强身健体、延年益寿、解除疲劳”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8)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第十四条家居用品广告审查
家居用品范围:床上用品,厨卫用品,厨用灶具,燃器具,家具,地毯等等
发布家居用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交生产许可证(如: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等等)。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家用电器广告审查
发布家用电器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交生产许可证;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认证);(如:家用电冰箱,电风扇,空调器,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等)。
4.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电脑及配件广告(电脑、与电脑相关配套产品)
发布电脑及配件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交验生产许可证;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认证);(如信息技术设备:计算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电子设备等等)。
4.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化妆品/浴室类用品广告审查
1.发布化妆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卫生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4)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5)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7)关于进口化妆品广告: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进口的有关批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证明文件;
b)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即该化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8)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果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果的;
)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数据的;
7)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须与特殊化妆品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
第十八条清洁、消毒用品广告审查
1.发布消毒用品、洗涤用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卫生许可证;
)实行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餐具洗涤剂,等等)
4)省级卫生厅颁发的国产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凭证;
5)由省级卫生监督所审查核发的《健康相关产品广告技术审查证明书》(不属硬性规定);
6)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卫生消毒用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在广告中夸大其词,宣称具有治疗作用或保健功效;
)对功效进行不切实际的保证和承诺;
)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须与卫生消毒用品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产品批准文号,例如:赣卫消备字(xxxx)第xxxx号;
)如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广告技术审查证明书》(审查机构:省级卫生监督所),
需注明广审批号,如:赣卫健广审字(视)第xxxxxx号
第十九条交通类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广告审查
发布以上车型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及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认证);
4.进口车则须提供《进口许可证》;
5.对于“省油”、“节能”的说法,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对于技术术语的简称要有注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工厂/办公文仪用品广告审查
工厂/办公文仪范围:原料,电梯,锅炉,办公用品,设备,器材,仪器,普通机械等等。
发布工厂办公用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在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对于在特种设备或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须提交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审查
1.发布以上产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
)图书出版发行广告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发布以上产品广告应标注内容:
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内统一刊号
第二十二条邮电通信广告审查
1.发布通讯产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发布通讯产品广告应标注内容:
广告中出现具体待机时间的应当标注“在***情况监测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网站广告审查
发布网站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营业执照副本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
4.地方的提供:地方通信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广告审查
1.发布房地产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4)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1、、事项。
第二十五条金融广告审查
1.发布储蓄、信贷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发布保险、信托、租赁广告,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发布批发金银及其制品广告,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发布零售金银及其制品广告,应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4.股票发行、上市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a)中央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b)地方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5.发布其他与股票有关的广告(如:新股认购权利证书、分红派息、配股说明书、年度业绩报告等)应当提交当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机关,及上市地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6.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8.发布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9.禁止广告中宣传个股,00在广告中标注股票代码。
第二十六条服装服饰广告审查
发布服装服饰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交验生产许可证;
.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个人用品广告审查
个人用品范围:眼镜,珠宝首饰,箱包,剃须刀,个人健康产品,等等
发布个人用品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生产许可证;(如:眼镜)
.卫生许可证;
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如:电路开关,插头,插座)
5.珠宝鉴定证书;
6.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娱乐及休闲广告审查
娱乐及休闲广告范围:健身场所/体育馆、宾馆、学习机、玩具、旅行社、报业、书店、学校等)须交验以下证明;饭店、公园、照相器材等、体育用品
发布以上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交验生产许可证;
.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和产品,须交验卫生许可证;
4.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5.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提交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登记证或期刊登记证;
6.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提交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7.文艺演出广告,应提交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8.文化补习班的招生广告,应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9.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
10.大专院校招生广告,跨省招生,学制在一年以上的,须经学校所在地省、自制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发布。民办高校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交验招生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批备案相一致;
11.中等专业教育广告,应提交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证明。
1.外国来华的招生广告,应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证明;
1.展销会、定货会、交易会广告,应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零售及服务行业广告审查
零售及服务行业范围:照相馆,速递,咨询,商业及零售服务,商场,饮食服务
发布零售服务业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许可证;
.涉及餐饮企业卫生许可证;
4.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会展类广告审查
适用范围:境内举办的涉外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发布会展类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展览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1)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须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如需再次举办,提供商务部批准文件。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提供商务部批准文件,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还须提供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函。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须提供商务部批准文件。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须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4)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须提供科学技术部批准文件。
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文件。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还须提供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函。
6)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须提供商务部批准文件,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证明。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广告,须提供商务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以上六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凭主管部门批件予以审查及留存。
.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可自行举办,须提供上述有关主管单位备案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中关于办展区域的规定: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主办单位可在境内办展。地方办展机构只能在所在省(市、区)内办展,不得跨省区办展。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称使用规定:
1.未经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批准,各类展览会均不得冠以“国际”字样。
.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可以使用地方性展览名称,如“(地区名)国际XX展览会”;
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可冠以“中国”字样:
⑴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⑵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0平方米;
⑶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0%以上;
⑷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市、区)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市、区),且其比例达到0%以上。
境内举办非涉外会展广告审查办法:
使用范围:境内举办的全国性非涉外展览、展销、博览、洽谈、交易、展示会。
一、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须提供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在北京举办展览会,须提供北京市公安局的同意函。
第三十一条公益广告审查
1.公益广告的内容要贴近公益主题
.公益广告在活动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内容上不可以出现商业元素。如:企业标识、商标或者暗示企业产品内容的广告
.公益广告中不得出现“捐助热线或者短信”
4.对基金会本身的宣传不做。
5.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17号令)
6.电视公益广告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时间不得超过秒(工商广字第89号)
第三十二条农业(除农药、兽药)广告审查
农业包括:农场用品及服务、化肥、饲料、农作物、除草剂等。
发布农业广告须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化肥需要提供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工业生产许可证;
4.检验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第四章附则
审查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十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
十三、《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91号)
十四、《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号)
十五、《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详情请参照《北京市广告管理培训教材》、《广告常见违法问题审查标准》、中央电视台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广告部的相关管理规定。
央视广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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