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小周,今天我们讲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的第一部分,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药品经过实验室的研究后需要进入临床,则必须先通过临床试验阶段。在三期临床试验结束后,便可以申请新药证书。新药要上市,需要注册药品批准文号,国内和境外的药品都有不同的要求。本节内容很重要,希望大家通过新药上市的流程掌握相关管理规范。
知识点:
第一部分: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
一、药品研制与质量管理规范
(一)药品研制的阶段
1.新药研制阶段新化学实体(先导化合物)为例:
2.临床前研究阶段
(1)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实验室完成。(2)安全性评价的初步目的:是通过毒理学试验对受试物的毒性反应进行暴露,在非临床试验中提示受试物的安全性。
3.临床试验阶段
(1)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规定。(2)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新药在批准上市前
①应当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②例外:经批准可仅进行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或仅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新药在批准上市后
应当完成Ⅳ期临床试验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3)四临床试验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期型
床试验的目的
基本要求
Ⅰ期临床试验
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病例数:20~30例
Ⅱ期临床试验
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
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病例数:应不少于例
Ⅲ期临床试验
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
治疗作用确证阶段。病例数:不得少于例
Ⅳ期临床试验
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病例数:应不少于例
(4)《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内容(新增)
①对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②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药监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③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药监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④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临床试验”。⑤注册申请人可聘请第三方对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评估认证。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认证。
(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年变化)1..9.1日起施行的《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适用: 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该规范。
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代谢、生物样本分析等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规范执行。
2.研究机构应当制定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公开出版的教科书、文献、生产商制定的用户手册等技术资料可以作为标准操作规程的补充说明加以使用。3.专题负责人应当确保研究所有的资料,在研究实施过程中或者研究完成后及时归档,最长不超过两周。
4.档案保存期
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
档案保存期应当在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
未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如终止的研究)
档案保存期为总结报告批准日后至少五年
其他不属于研究档案范畴的资料
应当在其生成后保存至少十年
(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1.临床试验前的准备
(1)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2)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2.实验用药品的管理与试验质量保证(1)临床试验用药物不得销售。(2)试验用药物①应有适当的包装与标签;②使用由“研究者”负责,必须保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由专人负责并记录。(3)使用记录应包括:①数量②装运③递送④接受⑤分配⑥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3.多中心试验(1)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2)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者。
二、药品注册管理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一)药品注册相关概念1.药品注册: 指“国药监部门”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2.药品注册申请的界定
(1)(创新型)新药申请
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2)(改良型)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①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②已有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
(3)仿制药申请
生产国食药监局已批准上市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仿制药: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4)进口药品申请
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5)补充申请
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6)再注册申请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1)新药申请;(2)仿制药申请;(3)进口药品申请;(4)补充申请;(5)再注册申请。
3.联合研制(1)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2)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二)药品注册分类1.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为9类;2.治疗用和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为15类;3.当前化学药品新注册:分为5类。
1类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
新注册分类1.2类别药品,按新药的程序申报
2类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
3类
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仿制药的程序申报
4类
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5类
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分为原研药品和非原研药品两类
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
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按照新注册分类1进行申报。
(三)药品注册申请审批程序(新增)1.国家取消药用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2.我国有条件地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对在中国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应提供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
3.国家严格控制口服制剂改注射制,口服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注射制剂上市。(1)严格控制肌内注射制剂改静脉注射制剂,肌内注射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静脉注射制剂上市。(2)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无菌粉针之间互改剂型,无明显临床优势的不予批准。4.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药监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5.从.10.10日起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1)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III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2)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3)提出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当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4)对于提出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申请、进口药品上市申请的化学药品新药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创新药,取消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或地区的上市许可的要求。
(四)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1.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生产上市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和持有人相应承担。2.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3.在转让给企业生产时,只进行生产企业现场工艺核查和产品检验,不再重复进行药品技术审评。4.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三年。
(五)药品批准文件
1.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
格式
字母含义
药品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1)H代表化学药品(2)Z代表中药(3)S代表生物制品(4)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提示: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
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
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
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2.药品批准文号的期限
种类
期限
(1)国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
有效期为5年。提示:届满,需要继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次注册
(2)《进口药品注册证》
(3)《医药产品注册证》
(七)新药监测期的有关规定
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2.新药的监测期可以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3.监测期内的新药,“国药监部门”将“不再”受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该药的申请。
(八)对已上市的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规定1.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2.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其产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并向“药监局”报送评价结果。3.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4.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5.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药品上市后再评价1.“国药监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2.“国药监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1)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2)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3)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监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3.“国药监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1)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2)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四、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新增)(一)收录药品的范围和基本信息1.《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收录药品的范围包括四类:(1)基于完整规范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数据获得批准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进口原研药品;(2)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3)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4)经“国药监局”评估确定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他药品。2.所收录药品的目录按照所收载的药品活性成分笔画顺序排列。对于复方制剂,以药品名称中的第一种药品活性成分的笔画顺序排列。
(二)目录相关术语1.参比制剂和标准制剂
参比制剂(简称RLD)
指在我国批准上市,用于仿制药注册申请的参照药品。通常是具有完整规范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数据的药品
标准制剂(简称RS)
指在我国批准上市,用于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对照药品。
参比制剂和标准制剂由“国药监局”基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确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2.治疗等效相关术语(1)药学等效药品:应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和给药途径,但形状、刻痕、释放机理、包装、辅料(包括着色剂、矫味剂、防腐剂)、有效期、说明书及贮藏条件等可能存在差异。(2)治疗等效药品:如果同时还具有生物等效,则是治疗等效药品,可认为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3)治疗等效性评价代码(简称TE代码)TE代码包含1至2个字母:首字母代表药学等效药品是否具有治疗等效性,第二个字母代表其他评价信息。
TE代码的首字母A或B分别代表两个类别:①A:与其他药学等效药品具有治疗等效性的药品
不存在明确或潜在的生物等效性问题的药品
口服剂型标识为AA
雾化溶液和粉末标识为AN
油溶液注射剂标识为AO
水溶液注射剂及某些非水溶液静脉注射剂标识为AP
局部用溶液标识为AT
通过充分的体内和/或体外研究数据证明生物等效的药品,标识为AB
当同一规格存在多个参比制剂时,通常表明它们之间不具有生物等效性,TE代码将增加一位数字予以区分,如AB1,AB2等
若已证明某仿制药与其仿制的参比制剂具有生物等效性,该仿制药将获得与之相同的3位代码
标示为A类:医生和患者在临床上可以用仿制药替代原研药。②B:目前认为与其他药学等效药品不具有治疗等效性。
TE代码可根据研究和认识水平的变化,进行变更和调整。目录集收录的独家药品暂不标识TE代码。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改剂型药品、改规格药品和改盐基药品暂不标识TE代码。
易错考点讲解:
1.治疗作用确证阶段:三期临床试验(三期结束即可申请新药证书)
药物治疗作用的初步评价阶段:二期临床试验
2.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进口药品申请
3.补充申请: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4.新药的定义:
(创新型)新药
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改良型)新药
①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②已有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
5.批准新药临床试验、颁发新药证书的机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进口在国外生产的药品应该先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
进口港澳台地区的药品应该先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
7.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及期限
格式
字母含义
药品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1)H代表化学药品(2)Z代表中药(3)S代表生物制品(4)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提示: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
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
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
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期限都五年,届满,需要继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次注册
8.监测期内的新药:
可以正常经营使用,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不良反应等;新药的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小周药师说:
在这一部分中,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新药,新药的定义是什么,此外知道新药四期临床试验的特点。在新药研究管理规范可以分为GLP和GCP,GLP是针对实验室阶段而GCP是针对临床阶段。新药的注册是本节的考察重点,各类药品批准文号的写法,对于境外生产的药品(国外和港澳台),也有相应的规范需要了解。批准文号的时间是多久,到期前多久可以再次申请。新药上市后还需要有一段时间的监测期,监测期需要注意的内容。内容比较多,希望大家好好过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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