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研究不同语境下关联交易的认定及其

一、概述

二、不同语境下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三)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四)证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三、关联交易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规定表决回避、竞业禁止制度

(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其责任主体

(三)规定实质公平原则

(四)规定非关联方股东的诉权

(五)关联交易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概述

关联交易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民法典》和《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是不当关联交易,保护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框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到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了民法典、公司法,以及相关会计、证券、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

二不同语境下关联交易的认定

认定关联交易,首先要认定关联方,而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和适用,涉及很多监管机关在各自适用领域作出不同的定义,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会计准则(财政部)、关联交易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监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指引等(沪深交易所)等。

(一)《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则

我国《公司法》并未提及“关联交易”,仅在第24条、第条、第条涉及了对“关联关系”的规定,对“关联关系”作出定义,即《公司法》第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财政部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规定:例举了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10种情形。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例举了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4种情形。

第七条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第八条规定了关联方交易的11种类型包含: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规定:例举了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8种情形。

第十条规定例举了关联方交易的4种情形包含: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四)证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对关联关系界定的规则主要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以上规定中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4条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构成当然的关联方,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并不属于其关联法人。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5条规定,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简言之“合营企业的股东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他们之间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10.1.6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联营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等等。

三关联交易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在允许建立关联公司关系的同时,作为平衡,对被控制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利益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表决回避、竞业禁止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董事表决回避的内容。凡是涉及关联关系的决议事项,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竞业禁止内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及其责任主体

《公司法》第21条明确了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4条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营利法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五)”)对于关联交易分两个层次规范,第一个层次是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第二个层次是否认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

(三)规定实质公平原则

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问题。司法解释(五)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最主要的是经过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且行为人按照规定回避表决等。但是,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本条司法解释(五)强调的是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规定非关联方股东的诉权

1、关于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实际扩展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将之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中。《公司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规定了股东的诉权及其程序,非关联方股东认为公司利益因关联交易受到损失时,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请求认定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关联交易合同。

2、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如果合同存在无效或者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但是关联交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是关联人通过关联关系促成的交易,而关联人往往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即使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公司本身也很难主动提出请求。故在关联交易中,有必要给股东相应救济的权利。在公司不撤销该交易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股东自身利益。

(五)关联交易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第21条仅规定控股股东、董事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关联关系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未作出具体规定。关联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危害,主要是关联公司成员间的人格非独立,被控制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违反了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法人基本制度。债权人可通过“人格混同”制度或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等方式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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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柯

许昌分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教育背景: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电子商务工程学士,美国桥港大学金融学专业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经验:为河南省委党校、河南省行政学院、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锦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光大欧安乐龄医疗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赤壁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非常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水韵古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为河南省交通厅提供政府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参与一家农业公司与新加坡上市公司的借壳上市业务。同时参与大量企业并购重组、商事纠纷诉讼、境外上市、涉外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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