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极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但有的不法经营者却利欲熏心,不顾民众健康,以假充真。一些来源不明、无合法许可证的假药,经过药店“洗白”,摇身一变,竟然变成了救命救急的“良药”。
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人赵某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万元,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万余元,对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艳、张某冲、王某芳、蒋某云、郑某华、李某君、李某辉、常某传等九名药店、卫生室经营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至元不等,并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0元至元不等的公益诉讼赔偿金。
基本案情
经查明,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湿寒筋骨丹、双蛇全蝎丸、鹿骨全蝎丸(肩颈腰腿痛好得快)等十余种不具备国药准字标识的“药品”,并利用其经营的14个淘宝店铺,向不特定人群销售上述号称能治疗风湿类疾病的“药品”,非法获利7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艳、张某冲、王某芳、蒋某云、郑某华、李某君、李某辉、常某传等人作为药店、卫生室经营者,拥有执业务药师或乡村医生资格,在明知赵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并非正规药品进购渠道的情况下,仍从赵某处进购上述假药。为逃避法律追究,上述药店老板将假药藏于药店橱窗后面的储物间,待顾客需要时再推荐购买。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物品中的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均依法认定为假药。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艳等九名药店、卫生室经营者虽然销售假药金额不大,但其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作为药品从业者销售假药,酌情从重处罚。而被告人赵某销售假药金额达72万余元,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药罪。十名被告人在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启东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关乎生命健康,使用假药,轻则贻误病情,重则危及生命。提醒广大消费者,医院或正规药店,仔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等信息,存疑药品不要服用。我国药品的批准文号统一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8位数字组成,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