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鸿茅药酒”事件已经告一段落。
然而,类似鸿茅药酒这样的事件在国内仅仅只是个例吗?显然不是,今天,我想对排毒养颜胶囊提个问题:作为一个保健品,你是如何拿到国药准字的?
我们先来看看排毒养颜胶囊的基本资料:
包装:
产品说明书:
排毒养颜胶囊自年上市以来已经销售累计逾40亿,上缴税金4亿多,公司多年居于云南省非公企业纳税大户之首,在全国非公企业纳税排序中位居第四位。
我们再来看看该产品在国内重点城市的市场占比,
以上为该产品--年市场份额
以上为该产品--年市场份额
22个城市是指:北京、广州、哈尔滨、杭州、合肥、济南、南昌、南京、南宁、宁波、青岛、上海、深圳、沈阳、石家庄、天津、武汉、西安、扬州、长春、长沙、重庆,基本上囊括了国内主要的大城市。
明显可以看出,自该产品开始在各大媒体投放广告宣传之后,市场份额迅速爬升,几乎占据了该品类整个市场一半的份额。
所以说,从销售数据上来看,排毒养颜胶囊是个不折不扣的明星产品。
我们再看一遍该产品的说明书:
从说明书治疗内容来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确实是一款药品。然而当时的审核部门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通过了这个商品名,并且,没有通用名!!!
从法律法规上来说,这个商品名是有待榷商的。我们来看看同类名称的批文情况
以下是部分国内生产的同类型产品:
以下是部分进口的同类型产品:
明显可以看到,类似商品名的产品只能拿到食字号、健字号批文。而“排毒养颜胶囊”作为一个有药品疗效的产品,拿到药字号无可厚非,但是这个商品名,相关部门怎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给盖章了呢?
另外,没有通用名,是几个意思?就这么明目张胆的违反着国家的条例,在央视各大卫视打着广告,在各大药店明目张胆的卖20多年?
就算国家的相关法律法律是在年以后颁布的,那么新的法规出台之后,“排毒养颜胶囊”是不是应该更新相关文件了?
综上,排毒养颜胶囊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1,如果算作药品,用着类似保健品名不合理;
2,如果算作保健品,套用着药字号不合理;
3,不管哪类,都得有个通用名吧?
药品和保健品的区别,不需要多做解释。寥寥几百字只是把问题提出来,各位看官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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