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綦江这些企业及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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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16号)当事人:綦江县利波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砖房社投资人:刘利波身份证号码:******联系******联系?魏跃容联系******联系????年11月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于年11月4日下午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被抽检的产品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石灰爆裂项目不符合GB/T?-标准,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二季度)》,判定为不合格”。并于年11月4日开展现场检查,抽检人员抽取40块,被抽样品由企业自愿无偿提供,剩余砖块未对外销售,都用于厂区内脱硫塔与窑炉烟道改造。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烧结普通砖货值金额为元(4万块×0.29元/块=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第一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事实;2.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抽样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货值金额元的事实;3.第三组,当事人厂区改造方案(綦建筑材料发[]第9号),验收表、验收记录等,证明当事人产品未流入市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4.第四组:抽样人员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员证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等资料复印件,证明被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是合法且具有相应检验能力、受委托依法开展抽检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该单位生产经营的烧结普通砖经抽样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石灰爆裂项目不符合GB/T?-标准,依据《重庆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二季度)》,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烧结普通砖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如下:罚款元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綦江区人民ZF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抄送我局;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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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2号)当事人:海通大药房綦江区三角镇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5UQB5M71?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新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星兵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联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药品发货(出库)单、现场检查提取的相片等证据为证。我局认为,作为药品经营者,当事人应当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五)项:有下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认定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本局于年2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五)项:有下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少,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

2、罚款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网点(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ZF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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