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浙江医院药品价

年浙江医院药品价格谈判通知函(2号)

根据《浙江省人发政府办公厅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57号)、省卫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67号)、《台州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台卫发()15号)和温卫发()22号《关于印发温岭市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建立医院、松门镇卫生总院、石塘镇卫生院、东部卫生院4家公立医疗机构组成联合采购共同体,请贵公司对目录内药品进行报价。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的企业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产品报价不得高于浙江省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品最新公布的执行价格;

2.产品报价不得高于浙江省内供应其他地区的最低实际采购价格

如果医药生产企业的报价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的评议,将作为目前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的药品采购执行价格,后续根据政策和其他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如果医药生产企业的报价作假、或报价高于浙江省内其他单位的最低实际采购价格、或医药生产企业对其他单位有更低报价,15日内不更改我共同体的采购价格,终止采购该药品。

报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请和附件所列资料按照顺序装订。即日起至12月20日前现场交予我处。评议通过的药品,从年1月1日起,共同体以新的价格采购。

联系人:金老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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